为减轻低收入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2元。
(市社保中心 程鹏 毛仙琴)